2011-05-31 11:21:55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由上可见,抽象原则这种法律思考的长处在于体系的清晰性、严谨性以及对交易安全的彻底保护上—切断了结果行为与基础行为的效力关联。当然,其不足之处,K·茨威格特、H·克茨曾指出,“‘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及围绕它而出现的意见分歧说明,德意志法系法学教条在用抽象方法从活生生的法律现实生活提取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并使它们与当事人的事实观念和常识完全脱离的倾向是多么厉害……即把物权契约抽象化,使其原则上不建立在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上,这也是有问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接受这种理论的基础,所以它是疏于生活的;如果要说,该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导致正确的结论,恐怕大家都会头痛的。”K·茨威格特、H·克茨又指出,“用抽象方法创造出来的思辨性的概念,虽然不那么显而易见也不那么接近生活,但借助它可以把庞大复杂的现实生活关系依法律技术归纳调整,从而建立起层次清晰的可以控制的法律体系”。可见这种法律思想方法具有长处的同时也有其明显的短处,因此,要肯定无因性,就得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消除因其优点而带来的缺点。而在体系化之德国民法上是有相关制度加以解决的,例如,针对第三人恶意仍能取得所有权对出卖人不公平的问题,德国法上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出卖人可援引《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加以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之规定,对第三人提起债权侵害之诉。至于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对出卖人是否真的不公平以及善意取得能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讨论。就肯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学者而言,他们经过详细论证,对这个问题均作出了否定回答。
因此,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并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必要构成部分,无因性是在独立性上的强化和发展,但不是必然的推衍。如前所述,不承认抽象原则,只承认分离原则,正如瑞士立法例一样,即把债权关系有效作为物权变动有效的前提,也是可行的。同时,对于无因性的问题,正如谢怀拭先生指出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的,甚至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的.“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的说法是不够确切的。
2.意义
在仅承认分离原则的情况下,物权行为有效须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即债权行为有效是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于是,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效力组合呈现如下状态:(1)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2)演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3)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
在承认抽象原则的情形下,物权行为有效不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物权行为从基础关系中抽象出米,与债权行为断绝关联,效力互不牵连。则可能的效力组合体现为:(1)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2)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3)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4)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上文所论就是依循着逻辑分析的径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性概念作出了逻辑分析建构工作,该工作的目的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已有的和应有而现在尚没有的法律概念和规则进行系统化整理和建构,进行理性化的制度设计,建构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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