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21:55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二、物权行为分离原则
1.概念
物权行为分离原则,或称为区分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作为物权变动基础、原因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相互独立,基础关系和物权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而存在。以买卖为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仅产生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效力,买方享有的仅仅是请求卖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而不能够发生所有权的立即取得。买方要获得所有权,尚待双方完成另一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通过物权行为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物权变动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区分,根源在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这种区分的根据和意义就在于法律效力和救济上的不同。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依据学者的观点,“可以追溯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在其作为司法参考的《实用法律汇编》中提出,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名义”,另一个是“形式”。所谓“名义”,即当事人为所有权的移转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等,也即所有权移转的原因。而“形式”,则是物的“交付”或其替代交付行为。可见,此书已经明确区分了所有权移转的原因和所有权移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然后,似乎一般也认为,物权合同是“一位学者的发现—这位学者爱追求结构,有将法源整合为一个完全没有法律漏洞的整体的特殊能力。他知道在施展这一能力的过程中,在实现体系化的过程中,必须删除那些与整体不相符的法源。这位学者即萨维尼,他就法源基础而言不拘细节创立了这一学说。此学说使德国人确信存在物权合同”。但是,雅科布斯在同一文中指出,“将创建物权合同学说的功劳归于萨维尼一人的做法不太正确。在建立物权合同理论的过程中,实际上可以说是胡果‘逆时代潮流’完成了主要工作,而萨维尼则在胡果认识到当时潮流发展的绝境后,为潮流向新方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如果有人看到了这一点,那么现在就不会认为应从胡果之前考察物权合同理论,也许可以从萨维尼之前开始考察,但绝不应从胡果之前开始口”此后,在广泛采取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法学研究较成熟的情况下,在胡果已经开辟但没能最终完善的理论基础上,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继续进行准确思考,提出了物权行为概念。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概念提出之后深受重视,数年之间即为普通法学者及实务所接受。萨维尼以后的学者,如普赫塔、温特沙伊德、戴恩伯格等,关于移转所有权是否需要物权法意思表示的问题,基本继承了萨维尼的见解。该理论最终被《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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