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21:55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2.意义
分离原则意味着,基础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相互独立,即,在买卖行为中,要完成物之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经由两个法律行为的作用,先是一债权行为,后是一物权行为。这种区分,在理论上表现为逻辑清晰严谨的价值以及对生活现实尤其是对种类物买卖、将来物买卖的法律关系有极强的解释力,比如在债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负担性的债之给付行为之即时履行就必然无法成功完成,因为,总要到履行、给付明确地指向某物时,双方同意就该物移转所有权才得以可能。所以,在种类物和将来物买卖的情形中,物权移转必然难以与债务行为同时进行,此时,“物权行为纵不想独立也非如此不可,个案中何时作成物权移转合意通常不难探求认定,故采分离原则全无窒碍”。另一方面,仅仅订立买卖合同尚不足以使所有权发生直接移转之物权法效果,要达到此效果,尚需另一独立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对物的所有权进行变动而需要从事的另一行为,显然与买卖合同这个债权行为相分离。除此之外,分离原则在实际的效果上,有以下两点积极意义:(1)关于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买卖合同,必须按照该债权行为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来判断。未发生物权变动,可能是由于履行不能,也可能是不愿履行的原因,但作为基础关系而已的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否认。否则,将无从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无法得到救济。因为,违约救济的适用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2)关于物权变动,以物权行为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买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所有权移转,要实现移转,尚需物权行为。是否存在物权行为,主要是去考察是否有变动物权的合意,是否已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且以物权公示的完成作为物权变动的成就时点—公示完成,物权移转。
物权行为之独立,增加了对物权变动进行再次意思决定的可能性,扩大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的空间。同时它也扩大了经济活动形成的可能性,它使得当事人对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规定不同的条件成为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物权行为之独立,通过引导资源投向最有效产出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极大保障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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