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51:17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三、对中日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针对上述中日两国之间的钓鱼岛争端,本文运用国际法知识对这些问题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即通过国际法问题的探讨,来明确钓鱼岛在法理上究竟属于中日之间的哪一方。
(一)对先占问题的分析
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由于目前全球均已经被开发,所以这种领土取得方式对于实际取得领土来说,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在解决国际领土争端中还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先占的对象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其他要求是,它必须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发现或象征性占有,而是必须有效,从这种意义上说,必须存在确实的占领意向,伴随着国家领土功能的实际展示与行使。”即“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领有意识”与“领有行为”,且近代的先占要求领有行为必须是有效的。
从国际法的先占理论来看,笔者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从上述中国提出的一些依据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不仅具有占有意识,还具有占有行为。中国的占有意识是指中国很明确地将钓鱼岛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这从中国明代的军事驻防以及清代的一些史料可以看出。此外,中国也具有占有行为。中国古代的渔民将钓鱼岛作为栖息之地,清代曾经将钓鱼岛作为采药的基地等,这些史料均说明中国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因此,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效的,在近代由于日本的非法行为使中国失去了事实上对钓鱼岛的占有和控制,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已经放弃了该岛,也不表明日本取得了钓鱼岛。
第二,日本的占有行为是非法的。日本如今在事实上占有了钓鱼岛,并且不准我国“保钓”人士和渔民靠近。但是日本的这一行为是非法的。理由是,日本认为自己占领的是一个无人的荒岛,但是事实上该岛一直为中国所占有,并且为渔民所利用,因此日本关于占有荒岛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此外,日本所谓的“先占”也是秘密进行的,并没有通知中国。因此,日本对该岛的占有是一种非法的占有、恶意的占有、有瑕疵的占有,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
(二)对时效的分析
国际法上的所谓“时效”,“是说国家继续安稳地占有某些土地,经过长时期即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西方国际法学者关于“时效”的权威定义为,“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日本如今已经实际控制了钓鱼岛,但是笔者认为日本并不能根据时效来作为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理由。原因是,时效在国际法上究竟是否属于取得领土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对此国际法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时效是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其条件为对他国领土的持续、和平的占领;另一种完全否认时效成其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认为“时效作为领土取得的一个方式既不都是原始的取得(假定占有属于别国的领土),也不是合法的方式(因为占有可以是原来就不合法的、非善意的),而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
笔者的观点是:第一、时效并不是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理由,因为时效原则一般并不能得到国际法理论的认可;第二、即使时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为是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持续、和平地占有。但是事实上,中国官方和民间一直在抗议日本的行径,中方从来没有放弃钓鱼岛的主权,而且日本的行为是秘密的,并不是合法的,也很难说是和平的,因为日方经常出动军事力量对抗我国渔民。因此,日本也不能根据时效原则来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因为日本的行为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不能创设权利”是世界通行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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