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7 13:57:03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立法才能获得。”美国于184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英国也于18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此后两国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置、运营、服务等各项活动在法律的保障下顺利开展,公共图书馆事业获得了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在世界中处于领先地位。北欧芬兰、丹麦、瑞典、挪威四国也认识到了公共图书馆法的重要性,在上个世纪的早期制定了专门的公共图书馆法来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四国通过立法加强了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便于资源共享,保障了图书馆与读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最终为促进四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进而也对全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在二战后图书馆业迅速的发展,与其1950年颁布的《图书馆法》,尤其是1954年发布了《图书馆自由宣言》也有着很大的关系。通过立法,日本保证了图书馆的公共事业地位,图书馆馆员的公务员身份,同时也规定了图书馆保障国民图书资料获得权的责任。
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是教科文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的不断深人,公共图书馆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现行的图书馆财政制度基本上是政府计划、财政拨款。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常常出现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导致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性波动和发展缓慢。公共图书馆立法可使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经费、图书馆人员队伍建设、各种资源科学配置等均得到保障,从而能够促进和保证图书馆事业不断向前健康发展,因此公共图书馆的立法是我国图书馆界的当务之急。
2、公共图书馆法发展现状
2.1国外发展现状
自1846年世界第一个公共图书馆法产生至今,图书馆立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不断地进行修正或重新颁布图书馆法。如英国颁布了一系列《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以及国家图书馆的《不列颠图书馆法》;美国各州也依次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法》、全国性的《图书馆服务法》和《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以及图书馆相关的其他重要法令,立法大大加快了两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欧洲各国与日本也均对图书馆事业非常重视,先后制定颁布了《图书馆法》,自此世界各国图书馆立法蓬勃发展。自20世纪50年代起,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图书馆法。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出台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约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大大地加快了国际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从立法形式上看,据南开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于良芝介绍,英美等大部分国家的图书馆法基本上都是一部小法,只有日本等个别国家立的是大法,但从日本的实际情况看,其实质上也还是一部小法;从立法内容上看,国际图书馆立法充分体现以读者为中心的现代图书馆理念,努力彰显图书馆的本职精神,体现现代图书馆的服务性、民主性、公益性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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