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49:59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五、结语
无论是从社会还是商业角度考虑,电视节目模式都是一种有价值的创造性贡献。尽管如此,对于电视栏目结构形式的保护,目前还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可谓处于法律盲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商标、专利和版权。就栏目模式而言,除了节目名称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法肯定不适用于整个节目模式;专利保护条例一般适用于技术领域,因此模式无法获得专利;而版权保护的前提是需要在形式上有一个固定的内容,而电视栏目却很难有固定模式。因此,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导致非法律的解决途径迅速发展,譬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在2010年4月和模式承认与保护协会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前者根据《电影和传媒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解决有关争议;还有就是有助于电视节目模式贸易的商业保护机制,关键性的一点就是就有关合同进行详细谈判。
前述有关案例分析表明,电视节目模式在很多国家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在处理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案件中,法院不愿意借鉴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除非电视节目模式使用者愿意为本来可以免费获得的节目模式支付相关费用,法院通常不会裁定对未经授权使用某种思想或者有关思想传播的服务的当事人有赔偿的义务。另外,尽管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承认电视节目的主题思想和模式框架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能称为版权法的客体,但是仍然需要对这些节目模式的权利人进行保护,在对有关的节目模式进行改编时要支付授权许可费用。事实上,如果此类权利不存在的话,至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电视节目模式的商业利率几乎等同于零,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模式创作者的积极性。
由于在获得版权保护的原创性要求的问题上存在国际性差异,并且在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方面也存在国际不一致的现象,利用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可能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实践中,很难区分某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存在一般思想还是原创性的版权作品。实践中,法国和美国也规定了宽泛的版权范围,但是英国封闭的模式似乎并没有特别包括电视节目模式。在缺乏有效的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对于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许是一个更加合适的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途径,其可以扩展适用于保护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投资,而不需要考察是否具有原创性。
也许,双方签订一个包括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特许权转让合同是维护节目模式权利人权益的比较合适的选择。但是在获得电视节目模式权利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制作一个类似的节目模式是否需要支付巨额的许可费。如果有关的节目模式是引进的并且使用原来的名称和外观,就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一定程度的使用费。另外,在设计一个新的电视节目模式之前,需要仔细考虑的是该节目是否非法改编了已经流行的某些节目模式或者其中的某些元素,比如名称、艺术性、音乐等,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些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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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帝国理工学院 Imperial College 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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