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32:34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2.业主撤销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就业主撤销权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而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行使撤销权,就不仅仅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的问题,还往往涉及到业主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如在《物权法》颁布后的所谓首例业主撤销案件中,多数业主[377户]赞同在小区内新设一道围墙,以防止外来车辆和人员随意进出小区,但少数业主[8户]认为,该围墙减少了他们实际使用的公共面积,侵害其合法权益。此时,判断能否因部分业主行使撤销权而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归于无效的问题,实质上转化为对行使撤销权的部分业主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问题。这属于民法上的价值判断。何者的利益需要优先保护或者何者利益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则需依赖于相关法理及利益衡量之方法加以确定。依据我国学者提出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25]如果对部分业主权利的限制是基于更高价值位阶利益的考虑,则限制的理由可谓足够充分且正当:如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而对少数业主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则此时少数业主主张行使撤销权就很难得到支持。相反,倘若被限制的部分业主的权利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则对其自由不得加以限制,其撤销权之主张便应该得到支持。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业主撤销权的效力亦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需要于具体个案中合理运用利益衡量之方法,尤其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以理服人,保证判决的正当性和妥当性。
[二]法律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业主抗辩的“正当理由”
1.问题的提出
前已述及,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对此作了针对性规定,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书面催交程序,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或欠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规定无疑为物业服务企业催交服务费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针对于具体的案件裁判而言,仍然涉及一个问题,即所谓“正当理由”该如何认定,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何在?这仍是审判实践操作中需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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