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48:36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效力。其实,自1982年以来,就连续有些法律作出类似规定,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法律。如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5年《继承法》、1992年《海商法》等。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189条首先作出了与上述《民法通则》第142条相同的规定,而1991年《民事诉讼法》重复了这样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同时,国际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律不同时应优先适用。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仅限于个别法律,还不能说是已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完全确立了规则。不过,上述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政策的明显倾向,从而有“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规则的可能。进一步来说,若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能否认为所有国际条约绝对高于国内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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