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1:29:21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三、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救济与立法对策
(一)冒名侵权诸种立法规制倾向的缺陷分析
1、有观点认为,冒名侵权侵犯了著作权,应由著作权法调整。在冒名作品非被冒名者作品情况下,认为侵犯的是著作的整体,模仿假冒把侵害的矛头指向了被冒名者作品的整体,包括作者已有作品和将来作品,或者说侵犯了作者精神权利。其实“精神权利”亦称“著作人格权”,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法国科隆贝认为,精神权利实际上是人身权的一部分。诚然,保护人身权的、精神性权利的法律不仅是版权法,民法也保护,刑法也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质量法、名称立法等种种法律都可保护。况且冒名侵权精神权利被侵犯时,完全可以对财产权造成侵犯,就更可以由经济法调整了。
2、有观点认为,假借他人姓名、名称发表自己的作品或非侵权人作品侵犯了民法上的姓名权,此时的冒名侵权与版权无关,应受民法规制而不受版权法管制,那种精神权利的说法只是基于其证明需要的抽象假说,不存在脱离作品而存在的所谓的精神权利。对这一观点,笔者认为,除可用第一种观点来否定外,还可以从另一角度来反对即除版权外,与版权有关的侵权行为完全可由版权法设“反不正当竞争”条款来规制这种冒名行为。
3、另有观点认为,应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名称立法等与市场、商品、商业有关的经济立法来调整,即由其中某种或某几种来调整。笔者认为,上述法律的适用是有限的,应仅限于商标、商品、市场各相关领域内的相关的冒名问题,且它们的重点在于保护财产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缺乏对精神权利、人身权利的充分关怀,不能很好保护它们,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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