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8 15:26:43 来源: 互联网 责编:楷维留学指南
芬兰的政治体制以议会为主,虽然总统也有较大的权力(根据芬兰宪法,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并举行新的议会选举)。多数行政权力控制在由总理领导的内阁中,而总理由议会选出。内阁由中央政府各个部门的部长、总理本人与一名大法官组成。
司法机构
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9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由院长和20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政府机构和省、市(县)机构的行政案件。起诉机关是各级检察院。另设有国家法律监察官,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内阁和政府各部门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均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葆琳·高斯科洛(PauliineKoskelo,女),2006年 1月就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贝卡·哈尔贝格(PekkaHallberg),1993年就任;最高检察长马蒂·库西麦基(MattiKuusimaki),1997年就任;国家法律监察官帕沃·尼古拉(PaavoNikula),1998年就任。议会法律监察官丽塔-莱娜·鲍尼欧(Riitta-LeenaPAUNIO),2003年就任。
宪法
1919年7月17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掌管外交、统率三军等实权,每六年选举一次。1999年芬议会通过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
议会
一院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2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本届议会于2003年3月选举产生。中间党55席、社民党53席、联合党41席、左翼联盟19席、绿色联盟14席、瑞典族人民党9席、基督教联盟6席、正统芬兰人党3席。议长帕沃·利波宁(PaavoLipponen,社民党),2003年4月22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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