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已不再是新鲜事,并且有持续升温的趋势。但是在火爆的留学行业背后,相关的中介服务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理论上,一个具备出国留学能力的学生可以独立完成留学申请的全部流程,但现实中,在中国学生与国外高校之间存在一个收费高昂、规模庞大的中介产业。语言障碍、中外教育体制差异等是留学中介存在的原因。 自费留学的申请者,签署出国留学合同,委托留学中介公司办理留学相关事宜,但是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的掩盖下,一些留学中介越过中介服务的界限,通过虚假承诺、虚构服务甚至造假来获得暴利。北京的曹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出国留学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4月20日,曹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一份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由中介公司为曹先生之女联系美国前六十位院校,办理申请赴美留学所需要的申办入学和申请签证手续事宜。但结果却是曹先生认为某中介公司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关费用。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曹先生3.8万元服务费的判决。 由于合同签订至今未接到女儿的入学通知也未收到出国签证手续,曹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最先约定美国前60位院校,但因开学时间和曹某女儿成绩等原因,经曹先生同意双方协商先办理其他大学的报名申请,即双方合同已经变更。中介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曹先生之女办理了入学申请,取得了三所学校的入学通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为曹先生一方与美国前六十位院校联系,代为办理申请入学手续及签证手续,并应于10月底办理完毕。中介公司为曹某之女向美国三所大学提出申请,并均取得入学通知,但上述三所院校排名均不在美国前六十位院校之内。中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内容予以变更。双方均认可材料取回后中介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且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已届满,故中介公司应当返还曹先生相应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后,酌定中介公司返还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楷维留学指南提醒,对于委托方(消费者)来说,切勿轻信留学中介做出的保申承诺,出国留学委托合同很关键。委托方要时时跟进合同履行,对中介提供的学校材料,申请情况,录取通知阶段的要求与准备,信息是否及时更新等等,作出全方面的跟进。同时,要保留合同履行阶段中,与中介沟通的证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如E-MIAL等。这样在与留学中介存在纠纷的时候,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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